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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规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工作,以评促建,推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创新体制机制,更多聚集人才、承接项目、产出成果,更好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京科发2010411号),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14〕1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认定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自认定当年起每三年为一个考评周期。

定期绩效考评制度应当与年度报告制度有机结合。

第三条 绩效考评重点考察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及目标完成、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绩效考评强化市场导向、协同创新和区域合作,完善以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和行业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条 绩效考评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创新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探索借助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社会专业力量,采取第三方考评方式,为绩效考评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绩效考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绩效考评规程和考评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审定和公布绩效考评结果等。

依托单位应当配合市科委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审核绩效考评总结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责任,为绩效考评提供支持和保障。

参评实验室应当认真准备和接受绩效考评,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绩效考评的公正性。

             

第二章 考评程序

第六条 市科委定期发布绩效考评通知,并提前通知参评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

参评实验室应当按照绩效考评通知要求,完成自评工作和《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三年绩效考评报告》(以下简称“考评报告”)。考评报告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软件著作权、奖励、专利、标准等成果,以及成果转让与推广应用、行业或社会服务等业绩应在绩效考评周期内取得,考评报告内容要和历年提交的年度报告吻合。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将考评报告和自评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考评报告和自评结果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提交市科委。

第八条 市科委对考评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考评报告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实验室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绩效考评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条 绩效考评工作分为会议考评和现场考评两个阶段。

会议考评按照领域相近原则分组进行。专家通过审阅考评报告,听取参评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考评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会议考评意见。

现场考评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会议考评得分排序的前30%和后20%进入现场。专家通过核查参评实验室实际运行管理情况,核对有关报告、数据资料及证书原件,进行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现场考评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考评得分排序在前30%的参评实验室可以提出放弃参加“现场考评”的申请,考评结果将确定为“良好”考评等级;得分排序在后20%的参评实验室应当参加现场考评,对不参加现场考评的参评实验室将列入“不合格”考评等级。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实验室存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考评专家参加绩效考评。

参评实验室可书面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不超过3名)并说明理由,与考评报告一并提交。绩效考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 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现场考评结束后,市科委根据专家绩效考评意见和最终排序以及得分情况形成绩效考评意见,审定并向社会公示绩效考评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参评实验室对绩效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市科委提出。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时,可优先推荐。

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实验室,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在职人员属于“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和“科技新星计划”范围的,可择优资助。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参加下一年度实验室评审认定;整改期间,实验室不得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放弃参加下一年度评审认定或者参加评审认定未通过的,撤销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六条 不参加绩效考评或者中途退出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绩效考评中,参评实验室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文件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将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依托单位做出相应信用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