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城市群系统演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模拟研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建立适应中心发展战略要求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构建合理的人才队伍,保证中心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设计原则
1.薪酬分配制度充分体现公平、激励两个基本原则。
2.重点实验室在建立平等竞争、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及相应的岗位职务等基础上,试行按岗位职责与工作量考核的人员薪酬分配办法。
第三条 人员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重点实验室聘请的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内外专家(长期/短期)、外聘专职研究人员、实验室临时聘用人员、助研学生等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细则
第一条 薪酬结构
1. 岗位薪酬即月固定工资,基于岗位评价及适岗性评价确定。
2. 其他人员薪酬按照实际工作量、科研项目类别、研究任务完成情况等方式确定。其他指除固定岗位以外其他人员。
第二条 外聘专家薪酬
1. 专家类别。包括国外专家、国内校外专家、国内校内专家
2. 聘用方式。长期或短期。
3. 酬金发放方式。按实际工作量或项目类别,按月或按次发放专家费。
4. 酬金发放程序。财务经办人需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相关财务规定,于每月4日-18日,经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
5. 酬金发放标准(按项目分):
(1)外聘专职研究人员薪酬,指除委托、招标课题外聘请的合作研究人员。国外专家不高于5500元/人/项;国内专家不高于3000元/人/项,副教授2500元/人/项、讲师不高于2000元/人/项。
(2)项目评审费(包括各类项目评审费和学生创新项目评审费)。专家费1000元/人/次/半天;
(3)专题咨询专家工作费。常聘专家3000元/月,专题咨询1000元/人/次/半天
第三条 实验室临时聘用人员
1. 聘用方式。专职
2. 酬金发放方式。协议工资制,按月固定工资方式。
3. 酬金发放标准:
(1)长期聘用,聘期半年以上。6000元/人/月。根据实验室工作岗位需要,长期聘用相关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和运行。(其中按人事合同,人事处发放基本工资3000元,重点实验室补岗位工资3000元。)
(2)短期聘用,聘用期限不超过半年。4000元/人/月。重点实验室各类项目根据需要可以聘用短期临时人员参与项目资料收集、文献调研、技术开发、影像编辑、数据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助研费发放标准
1. 聘用方式。兼职、按工作量计。
2. 酬金发放方式。按月、按工作量、按项目发放。
3. 酬金发放标准:
(1)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针对博士、硕士研究生)3000元/人/月。
(2)参与项目劳务费。根据具体工作量确定,一般博士不超过2000元/人/月,硕士不超过1000元/人/月。
(3)其他劳务费用(参与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等事务性工作),除以工作量参考外,为激励学生参与实验室工作积极性,建立奖励机制。基本劳务费用和奖励总和,博士、博士后不高于2500元/人/月、硕士不高于1500元/月。
第七条 薪酬调整
薪酬调整分为薪酬整体调整和薪酬个别调整。
(1)薪酬整体调整:指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家政策与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等进行的薪酬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讨论决策,批准后执行。
(2)薪酬个别调整主要指同岗位工资级别或不同岗位工资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与不定期调整。
(3)月固定工资自变动生效日起执行。
2.根据重点实验室定位和属性,薪酬主要用于激励研究人员开展创新研究及技术成果产出与转化。
第八条 薪酬发放
1.时间: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等顺延。
2.发放部门:工资由重点实验室综合办公室造表,经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财务部门发放。
第三章薪酬管理与执行机构
第一条 薪酬管理机构
1.薪酬管理机构为实验室综合办公室。
2.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核薪酬方案;确定年度预算与管理办法;
3.重点实验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定薪酬方案;
第二条 薪酬执行机构为实验室综合办公室。
第三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务处和审计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薪酬发放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相关人事、财务其他办法(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 实验室有关薪酬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实验室综合办公室。
第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