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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京政发〔200820号)、《“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规范和加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是北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助推器,是研究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北京市科技攻关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推进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研究制定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落实市科委有关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市科委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

  (二)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市科委。

  第六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结合北京市学科发展优势,开展基础研究;针对行业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

  (二)提升依托单位和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技术辐射与扩散能力。

  (三)壮大、培养、凝聚一批创新型科技人才。

  (四)开展和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

  (五)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推动技术储备。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京注册的法人单位。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二)研究方向和能力: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

  (三)人才队伍: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意识浓厚、相对稳定的科技创新队伍;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

  (四)运行管理: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发展计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支持与投入:依托单位科研投入能力较强,能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来年投入科研经费一般不少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对于新成立的机构,主要考察其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硬件建设、运行管理、科研计划等条件因素。

  第八条  市科委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填写《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二)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北京市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Beijing Key Laboratory of XX, (依托单位)”。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任命,任期三年,每年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一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科研用房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能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一般由7-15名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绩效考评自评报告。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三年。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五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鼓励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并充分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九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委批复。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支持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开展机制创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等各项先行先试政策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推广落实。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加强能力建设,并鼓励、支持其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成为人才引进和培养的重要基地。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在职科技人员符合“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条件的,市科委将择优资助。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二)不接受市科委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四)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市科委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